2.8亩菜地被征 百余万元土地补偿款该归谁?村民诉至法院未获受理,街办拟定“方案”认为归村民 村委会拒承认
2.8亩菜地被征 百余万元土地补偿款该归谁?村民诉至法院未获受理,街办拟定“方案”认为归村民 村委会拒承认
征了地,给补偿,本该是很明确的事。但锦州的这起110余万元土地补偿款到底该归村民个人还是村集体所有,竟成了一道解不开的难题。
残疾人运动员投诉——
村委会出具盖章证明“补偿菜地2.8亩”
贾先生是一名残疾人运动员,1981年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北壕村。今年5月,他通过网络平台发声称,他们家常年耕种的土地被征收,村里一直未将百万元的征地款交给他们家,无奈选择通过网络实名举报投诉。
6月3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贾先生,他说,他们家一直以务农为生。2001年,因为村上要为部分村民解决住房问题,增加宅基地,故占用了他们家的一块不到1亩的菜田,这块地是他们家曾经和别人家置换的承包土地,“当时村里没有经济补偿,因此在村里别的区域划了一块2.8亩的土地,但当时没有出具手续。”起初,家人并没有在意没有书面手续的事情,正常在村上重新划分的土地上耕种。
2006年,贾先生从同村其他被占用耕地的人处听说,他们在遇到被占用土地问题时,都与村上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担心村上给置换的土地没有正规手续,后续会出现问题,我们家先后多次找过村里沟通。”
2006年,北壕村党支部、村委会出具的《北壕村解决贾XX承包菜田的决定》显示,2001年经北壕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决定,为解决村民住房问题……当时占本村村民贾XX的大棚北3米以北的菜田一块,经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贾XX土地补偿菜田2.8亩。下方有盖章和签字。
补偿土地被征用——
110余万补偿款村里拒绝支付
贾先生说,因为村里给他们家补偿了菜田,并出具了相关的手续,故他们一直认为那是属于他们家的承包土地,“2001年一直耕种到2019年,这块地从未产生任何纠纷和异议。”期间,他们家还常年领取正规土地可以领到的土地补助金与粮食补贴款。
2019年10月,锦州市路政部门因修路需要,对贾先生家的2.8亩补偿菜地进行了征用,补偿款110余万元,但贾先生一家始终未拿到这笔钱,打听后才得知,这笔征地补偿款早已打到了村里,但村里拒绝将这笔钱赔偿给贾先生。他说,北壕村村委会主任称,2001年为解决村民住房问题而占用他们家的土地,补偿的2.8亩菜地不合法,“他们说那是前任村干部的个人行为,但那份文书明明盖了章。对此,村主任称无法回答该问题。”后来,村里又改称补偿给他们家的菜地属于机动土地,并非正规的承包土地。
“村里占了我家的承包土地,换的地并没有说是机动地,咋一到土地补偿,就成了机动土地呢?”贾先生说,为此,他曾前往农业部门咨询,“有关部门说,辽宁省是不给机动地发放地补和粮补的。”为此,他找到村干部,但对方拒绝回复他相关问题。无奈之下,他选择将村委会起诉至法院。
法院不予受理——
土地补偿费分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
2019年12月26日,太和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4月左右,北壕村村委会为解决村民住房问题,占贾先生家的大棚北3米以北的菜田一块,经北壕村委会、村党支部研究决定,给付贾先生家土地补偿菜田2.8亩。后贾先生一家一直在该2.8亩土地上耕种,该2.8亩土地不属于原告家庭联产承包土地。2019年10月,该2.8亩土地及地上物被征收。本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对此,贾先生不服,认为该2.8亩土地应属于家庭承包土地,遂起诉至锦州市中院。
2020年6月9日,锦州市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认为家庭承包关系应当以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或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准……贾先生家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证据关联的要求,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土地补偿费系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对土地补偿费是否进行分配、分配多少作出决定。该决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北壕村村委会以该部分土地不属于家庭承包土地为由,决定补偿费不对土地承包人进行分配。贾先生家主张该土地是家庭承包土地,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上诉人该主张不子采纳。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多方投诉——
街道办盖章“方案”拟定:112万元土地补偿款归村民个人所有
贾先生说,对于锦州中院的判决,他表示不服。因为法院称认定家庭承包关系应该以村民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或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准,但大家基本都没有签土地承包的合同,“当年村上和我们家签的盖章文书写的很清楚,是解决我们家承包菜田的决定,如今地被征收了,村上才说这块地是村集体的。”村上称除了上世纪八十年代后,就没有统计过承包土地台账,但2000年后曾统计过一次,只是他们始终未拿出来。
2021年前后,贾先生为了这笔补偿款多方投诉。2022年,新民街办与北壕村村委会就贾先生的投诉进行了研究,并出具了问题解决方案。
根据2022年10月20日《关于贾先生信访案件的解决方案》显示,经新民街道与北壕村共同研究,特拟定如下解决方案:对于贾先生家的所有土地解决方案具体如下:2019年北壕村修桥所占2.8亩土地补偿112万元,归贾先生家所有……下方盖着“新民街道办事处”印章。
尽管解决方案已出,但贾先生家至今也未能拿到这笔补偿款,因为村委会对此拒绝承认。无奈之下,他选择通过网络进行实名举报。他说,村委会称这笔钱属于村集体,但从未公示过这笔钱款的分配与使用情况,他怀疑村委会是通过这种方式私吞了属于他的土地补偿款,“我觉得,既然街办也出《解决方案》了,村委就应按照解决方案支付这笔土地补偿款。若村委拒绝支付这笔补偿款,我要求村委会公示这笔钱款详细的分配方案与使用情况。若无法公示,我要求上级有关单位对村委会进行调查。”
有关方回应——
村委会负责人称街办“方案”系假文书,街办负责人反问“谁说方案是假的?”
6月3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北壕村牛姓负责人,他说,这笔补偿款之所以不给贾先生,是因为他们家所耕种的土地属于村集体,不是他们家的地,“中国只有两种地,一种是国家的,一种是集体的。贾先生家没有承包合同,所以他家的土地是村集体的。”
关于承包土地的台账问题。牛姓负责人说,他们村只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建立过承包土地的台账,往后就再没有新的村民承包土地的台账。北壕村所有的承包土地村民,都有承包土地的协议。记者询问,贾先生家2001年被占用的土地,属于承包土地吗?牛姓负责任人说,贾先生家2001年被占用的土地也不是承包土地。
盖有街道办公章的《关于贾先生信访案件的解决方案》是真是假?牛姓负责人说,他没有听说过该《解决方案》。记者追问,意思说这份盖章的《解决方案》是假的吗?牛姓负责人回复说,“对。”
随后,记者联系到新民街办刘姓负责人,得知媒体采访,他表示需要先联系太和区的宣传部门。记者询问,2022年10月20日出具的《关于贾先生信访案件的解决方案》是假的吗?刘姓负责人反问,“谁说《解决方案》是假的?你还是通过我们上级部门联系我们吧……”随即挂断电话。
律师说法——
村民可向村委会主张公示分配、使用情况
若被拒可向有关部门反馈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陕西省清华大学校友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刘东晨说,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如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在贾先生无法自证土地是否属于承包土地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驳回贾先生的起诉、二审法院驳回贾先生的上诉均有法律依据。
刘东晨律师指出,土地补偿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其实质是对土地收益的补偿。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土地的征地补偿,其土地补偿费都是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取并在成员之间进行再分配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本案中,贾先生使用的土地被征后,未获得土地补偿费,因此他可以根据此规定,向村民委员会主张权利,要求分配2.8亩的土地补偿费,并要求村委会公开该2.8亩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情况。如果村民委员会拒不向贾先生分配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贾先生可以进一步向有关部门反映。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佘晖编辑王喆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