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领导牵手门”让“街拍是否侵权”成热点话题,多位法律专家一致提醒:“街拍”有风险,公开拍摄需谨慎

时间 • 2025-06-21 10: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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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领导牵手门”让“街拍是否侵权”成热点话题,多位法律专家一致提醒:“街拍”有风险,公开拍摄需谨慎

近日,被成都太古里拍客不经意发在抖音平台的“国企领导牵手门”事件沸沸扬扬,让“街拍是否侵权”成为热点话题之一。6月8日,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时,多位法律人士称:未经被拍摄对象同意的“街拍”很容易侵权,一定要小心谨慎。

“街拍”涉嫌侵犯当事人肖像权,

但不涉及隐私权、名誉权

“街拍”可能侵犯当事人哪些权益?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山介绍,“街拍”的地点属于公共场所,镜头里面没有出现被拍摄对象的隐秘部位,没有歪曲等行为,所以不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但“街拍”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

孙山介绍,《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他称,所谓的“街拍”,即在街头拍摄,如果影像的角度、光线等选择体现出独创性,可以构成摄影作品或视听作品。摄影师对其摄影作品或视听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这种权利的取得必须有合法的、明确的授权,否则就构成侵权,导致该作品的利用受到限制。

具体到中石油下属企业总经理“牵手门”事件,“街拍”的摄影师并未取得两位当事人的授权。根据报道,“街拍”摄影师提出当时两位当事人在被“街拍”时并未拒绝。但这种理由不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授权许可。涉及到肖像权,肖像的使用必须要获得合法的、明确的授权,而不是通过行为完成默示许可的推定。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律师称,如果“街拍”摄影师未经被拍摄者同意,就拍摄路人,公开发表、使用“街拍”照片或者用其牟利的话,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

浙江正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谢飞律师认为,公民拥有合法的肖像权,街拍如果是营利性质的,并且在街拍作品中表现出极为鲜明的人物特征的,就属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她称,如果未经路人同意,就使用街拍图片至商业用途或者参加比赛,那么摄影师就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只要街拍其中体现了人物主要面貌特征的,都需要事先征求当事人同意。”

6月8日的太古里

法律规定,

新闻报道等5种情形未经当事人同意可使用其肖像

是不是所有的“街拍”都涉嫌侵犯当事肖像权?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永萍、河南省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单艳伟称,不全是。

单艳伟介绍,《民法典》第999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除为了公共利益所进行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或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

何永萍称,“街拍”是否侵权主要看两点,第一点看是否征得被拍摄者的同意,明确告知使用目的以及使用范围。

第二点,若未经被拍摄者同意,要看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太古里

她介绍,《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了5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情况:一是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是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是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是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上述情形都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范畴,所以判断一个街拍是否侵权,需要结合以上两点综合来判定,并不能简单的通过街拍造成的结果、影响来倒推是否构成侵权。”何永萍说。

专家提醒:

“街拍”有风险,公开拍摄作品需谨慎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潘星丞认为,“街拍”极易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

“我上街,是出现在公众场合,但不代表你可以拍照。我上街,你看见我,是擦肩而过,你根本看不清,所以我不在意,这是我公开的方式。但你拍照(摄影),就不同了,这不是我向你公开的方式。而且,我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上街,这是我公开的范围,你拍照上网,时间与地点都被无限扩大了。”

他说,刑法甚至有规定,“路拍”获得的当事人行踪轨迹泄露甚至会构成犯罪。

“当然,如果以拍照的方式举报,则另当别论。”潘星丞说,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如被拍摄人物是不是受监督的公众人物?或者想反映某种行为而非人物的时候有没有打上马赛克?

孙山教授也指出,在例外情形下,使用他人肖像,无需经肖像权人同意。但他认为,太古里“牵手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街拍”不能对号入座到上述例外情形中。

在他看来,对于普通“街拍”爱好者而言,他们既不是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街拍”本身也与公共利益维护等无关。

他认为,“街拍”行为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换言之,任何未经许可的“街拍”行为,实际上都可能构成侵权,只不过在未商业化利用或公开时,肖像权人通常没有选择积极维权,“街拍”爱好者只是幸免于被诉侵权。因此,“街拍”有风险,公开须谨慎。“任何进一步的使用或公开行为,都必须征得许可。”

孙山教授进一步指出,太古里“牵手门”事件中,选择制止还是不制止,是两位当事人的权利,并非义务,不制止并配合拍摄的的行为最多只能推定两位当事人同意拍摄,但不能推定两位当事人同意以发表、复制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自己的肖像。

因此,“街拍”爱好者和从业者需要注意,“街拍”的视频或照片若要刊登在社交媒体上或供传统媒体使用,必须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律师则认为,“牵手门”事件中男主角是国企负责人,其行为应该受到公众的监督。但他认为这种“街拍”不能泛滥,因为公民的肖像权是法律保护的范围。即使是公务员、国企官员在未经法院生效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仍然享有隐私权、肖像权。“所以我是不赞成随意街拍的”。

“如果街拍者知道被拍摄者是属于应该受监督的公务人员(公众人物),那么他街拍之后可以选择向有关部门提交作为举报线索,也可以选择以视频的方式而公开。”王才亮强调,上述前提是“街拍者”必须有选择性的拍,比如知道被拍摄者是公务人员,才能行使监督权,也就是以公众知情权介入公务人员的隐私权。

王维维也称,虽然太古里“牵手门”事件无意中揭露了国企人员的不当行为,促成了反腐调查,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肯定所有“街拍”行为。在他看来,“街拍”活动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尊重个人隐私和人格权,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成都这一事件的结果而对‘街拍’行为进行全面肯定。在进行‘街拍’时,摄影师应当谨慎审慎,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王维维最后说。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陈有谋编辑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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