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提案议案聚焦新就业形态-补齐相关法规短板 构建劳动保护体系
近年来,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发展,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数快速增长,新就业形态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腾讯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指出,平台化、灵活性的新就业形态是实现稳就业的重要载体。新就业形态具有就业容量大、进出门槛低、灵活性和兼职性强等特性,形成“蓄水池”与“缓冲器”,在劳动力市场中与标准化就业相互补充。
不过,另一方面,随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持续增多,在劳动关系界定、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者权益保护以及行业规范等制度建设方面面临的新问题也凸显出来。
今年全国两会,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多份提案,聚焦的就是新就业形态。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发现,这些提案均提到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法律和社会保障方面面临的问题,同时也都建议称,希望有关部门能补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短板,构建适合平台从业者的劳动保护体系。
雇佣劳动法律关系难界定
互联网经济催生出大量新型就业岗位,如电商、快递等。这种借助信息技术手段,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去雇主化、平台化特征的就业模式统称为新就业形态。
国家信息中心2020年3月发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20)》显示,全国平台员工数为623万,共享经济参与者约8亿人,其中提供服务者约7800万人,实现交易额达3万多亿元。
不过,随着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持续增长,一些问题也随之凸显。此前,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孙萍及其团队曾在北京进行过调研,调研结果显示,受访外卖骑手六成以上没有社保。
据了解,目前,骑手在各外卖平台的工作形式主要有两种——专送和众包。专送是指外卖小哥被就近纳入站点管理,同站点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众包骑手则是兼职工作,骑手可以利用零散时间配送外卖、跑腿,配送时间灵活,资金结算便捷。因为签约灵活,很多骑手都选择众包这种工作形式。
民革中央在提案中指出,新业态具有工作平台不固定、组织方式较松散、工作时间灵活、工作门槛较低等特点,打破了传统就业模式下的利益关系和管理规范,现行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建立的制度体系难以适应其发展需求。
民建中央在提案中表示,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法律和社会保障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包括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明确,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缺失,与新就业形态相关的劳动监管薄弱,劳动纠纷调解需加强等。
工商联在相关提案中也表示,对于新就业形态,雇佣劳动法律关系难界定。诸如网约车、外卖餐饮、共享住宿、共享医疗、家政服务、线上教育培训等新就业形态都是以信息技术为支撑,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实现方式的去雇主化、平台化的就业模式,其特点是打破了企业作为用人主体的模式,突破了传统劳动关系形态,使得现行劳动法律法规难以界定和适用此类劳动关系。一旦产生纠纷,难以确认法律责任关系主体。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缺失,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平台运营企业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和工伤保险,加之青年群体和农村进城务工群体,缺乏长远打算,主动参加社会保险意愿不强。且新就业形态以线下服务为主,诸如网约护工、家政服务等上门服务的劳动者,存在出现人身安全风险的可能性。
另外,业内人士指出,新就业形态处于探索和发展完善阶段,用工方式、工时制度、职业技能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劳动纠纷处理等方面,国家层面立法尚缺,无法从根本上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制度
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法律和社会保障方面面临的一些问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在提案中也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民革中央在提案中建言,要尽快从顶层设计出发,补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短板。
“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用工方式、工时制度、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纠纷处理等方面作出规范指引。总结新就业形态成熟有效的实践经验,为修订或制定相关法律规章做准备,以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制度。”工商联在相关提案中表示。
民建中央建议,要构建适合平台从业者的劳动保护体系,重新界定雇佣关系,使各方权责清晰而平衡。另外,要确保劳动者纳入社保体系,通过“倡导+强制”方式处理。
建立多部门联动协调机制也被数个提案提及。工商联在提案中建言,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由发改委、人社、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动协调机制,完善新就业形态制度规范体系。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支持平台就业者合理诉求,探索网络化集体协商模式,鼓励建立集体劳动关系,督促平台建立内部对话机制。
民建中央在提案中还建议,可以建立新就业形态行业调解组织,及时解决相关劳动争议。有关部门要支持建立或者引入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平台,打造“线上+线下”双调解模式,积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开展调处工作,及时处理劳动者与平台、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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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金珊,实习生余笑敏